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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
《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
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,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、合法稳定住所、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,可以申领《浙江省居住证》。在实施中必须准确把握以下条件:
(一)居住登记
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,是指流动人口自申领《浙江省居住证》前在各县(市、区)已连续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180日以上,其中因事或因故居住登记中断30日内(春节期间可放宽到60日)视为连续居住,中断时间不计入居住年限。在丽水市区,即莲都区、丽水开发区范围内流动和居住的,视为同一区域。
(二)合法稳定就业
1.参加社会保险;
2.持有工商执照;
3.签订劳动合同;
4.签订农业承包合同;
5,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。具体期限由各地自行规定。
(三)合法稳定住所
1.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;
2.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集体宿舍;
3.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;
4.其他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况。其中,各类车棚、车库(柴火间)、违章建筑、群租房,以及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、“三合一”场所,视为不符合合法稳定条件的住所。
(四)连续就读
是指在全日制小学、中学、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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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:小伙伴们如需办理居住证,务必要提前电话咨询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对办证,以免因派出所网点业务调整影响居住证办理哦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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