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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绍兴考区违纪考生处理公告
根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33号)第二十五条规定,现将在2020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中被认定为违纪考生的准考证号、违规科目、违规事实、拟处理意见以及处理依据公告如下,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认定存在异议,可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。公告期满后,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。
联系电话:85145744、85095160
准考证号 | 违规科目 | 违纪事实 | 拟处理意见 | 处理依据 |
2033060415100566 | 数学 |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|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 第五条、第六款 |
2033060411300453 | 高等数学(一) |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|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 第五条、第三款 |
2033060411300152 | 高等数学(一) |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|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 第五条、第一款 |
2033068111300401 | 高等数学(一) |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|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 第五条、第一款 |
2033060111400753 | 政治 |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|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 第五条、第六款 |
2033060115500179 | 数学 |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|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 第五条、第六款 |
2033060115100016 | 英语 |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|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 第五条、第六款 |
2033060115100846 | 语文 |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|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 第五条、第三款 |
2033060114500010 | 语文、数学、外语、理化综合 |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|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 第五条、第九款 |
绍兴市教育考试院
2020年11月4日
浙江成考网申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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