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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33号)第二十五条规定,现将在2020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(金华考区)中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考生的准考证号、考试科目、违规事实、拟处理意见和处理依据公告如下。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存在异议,可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。公告期满后,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。
联系电话:0579-82469626。
金华市教育考试院
准考证号 |
考试科目 |
违规事实 |
拟处理意见 |
处理依据 |
2033070111800814 |
医学综合 |
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
第五条、第九条 |
2033070111400408 |
英语(专升本) |
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
第五条、第九条 |
2033070115300008 |
语文 |
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
第五条、第九条 |
2033070115300008 |
数学(文) |
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
第五条、第九条 |
2033070115300008 |
英语(高起专) |
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
第五条、第九条 |
2033070114500398 |
理化 |
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
第五条、第九条 |
2033070115100165 |
英语(高起专) |
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
第五条、第九条 |
2033070115502206 |
英语(高起专) |
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
第五条、第九条 |
2033070115502706 |
语文 |
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
第五条、第九条 |
2033070111300028 |
政治 |
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
第五条、第九条 |
2033070111300060 |
政治 |
将试卷带出考场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
第五条、第九条 |
2033070111400408 |
英语(专升本) |
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
第五条、第九条 |
2033070111801141 |
政治 |
将试卷带出考场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
第五条、第九条 |
2033070115502879 |
语文 |
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
第五条、第九条 |
2033078215101602 |
英语(高起专) |
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
第五条、第九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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