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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33号)第二十五条规定,现将在2020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,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考生的准考证号、考试科目、违纪事实、拟处理意见和处理依据公告如下(见附表)。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存在异议,可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。公告期满后,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。
联系电话:87259907、87322172。
宁波市教育考试院
2020年11月4日
附表:
准考证号 |
考试科目 |
违规事实 |
拟处理意见 |
处理依据 |
2033020115102920 |
英语(高起专) |
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
第五条、第九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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